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2. 消防事业的发展:人民政府将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 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
4. 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 消防组织与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对消防事业的投入,组织指挥灭火抢险,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包括监督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审查、确定火险隐患、监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等。
6.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生产企业或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重要的港口、机场、车站及大型国有和集体林场、大型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
7. 其它方面的规定: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工作;保险公司对已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新闻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报道火灾案例,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
以上是对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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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都市小沪 于 2024-05-03 05:01:03发表在上海都市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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