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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

上海都市网(shanghaisq.com)都市新闻报道

1. 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例如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各外部管理行政机关。而司法调解则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

2. 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其他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能确定。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4. 调解的形式不同

行政调解通常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而司法调解则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

总的来说,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它们的主持主体、协议效力、适用范围和操作形式都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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