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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

上海都市网(shanghai)都市新闻报道

在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几种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办法:

1. 企业破产清算土地使用权处理

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在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那么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可能会被无偿收回。

3.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这类土地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也可能被无偿收回。

4. 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如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和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出让的具体办法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话是公民之间对已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相互转让。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6.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以上信息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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